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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是某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人。今年2月至3月间,杨某夫妇先后两次将宠物犬送至该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登记了联系人信息后离开。之后,江某进入操作间,打开笼门准备为该宠物犬洗澡时,认出了该犬是杨某家的宠物,并告诉其他工作人员该宠物犬洗澡时会咬人。正在江某准备为该犬佩戴嘴套时,该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江某咬伤。江某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夫妻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内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取得该犬的管理人身份。因原告自认系该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及该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担部分。

对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应当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海角国精产品一蘑菇,但被告夫妇疏于采取措施即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犬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亦存在过错;而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该行业风险,江某在认出该犬并明知该犬存在攻击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继续待在笼子里,确保安全。但其不顾宠物犬撕咬的可能,在未佩戴足够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仅穿着防尘衣继续操作,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撰稿:甄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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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戚晴娟☦LV4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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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找创新的文化源头🆗
      2024/12/25   来自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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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赖士启LV4大学四年级
      3楼
      创始人违规减持,警示!😘
      2024/12/25   来自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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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溥琬剑🔘LV3幼儿园
      4楼
      辽宁东港市:红色根脉诉史实 党性教育入人心✤
      2024/12/25   来自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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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芬欢LV1大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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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鲁生:通过好的创意和设计,实现民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024/12/25   来自梅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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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薛茜中🔊🕋LV5大学三年级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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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来自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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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香月LV7大学四年级
      7楼
      南方觉醒|巴拿马运河:历史不容抹去🙇
      2024/12/25   来自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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