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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郑佳宇)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因值守电话热线而产生的加班费,公司以劳动者未通过加班审批为由否定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值守电话热线系出于公司安排,构成指令加班,其获得加班报酬不以通过加班审批为前提,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3000元。 徐先生自2002年入职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工作。2020年4月以前,徐先生在下班后仍负责公司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具体为通过移动电话为来电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此,该公司按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三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了电话热线值班加班费。 2020年4月,该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全体员工发出严格控制加班的通知,邮件载明“公司将严控加班,原则上不再产生任何加班费用。如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以及公司总裁,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严禁安排加班。”此后,交通科技公司再未就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向徐先生发放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电话热线值守工作。 该公司辩称,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更未获批过加班申请,因此徐先生不存在加班情况。徐先生主张,其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是因为公司领导私下口头告知其暂停申请加班,且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希望获得加班费或将该项工作转交他人负责,皆未果。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0年4月之前,该交通科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了徐先生相应加班费。然而,自2020年4月发出严格控制加班通知后,该公司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热线电话值班工作。作为用人单位,交通科技公司基于其对徐先生所享有的用工管理权,其该行为构成指令性加班。 交通科技公司以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未提出加班申请为由抗辩,但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以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的措施,而非在指令加班的情形下为阻碍劳动者获得其所应得加班费所设置的障碍。因此,徐先生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电话热线值班,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参考双方均认可的通话记录表显示的接电话工作量以及徐先生加班的时间段等因素酌定值守热线电话加班费共计8600元。同时就解除劳动合同时,交通科技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未考虑加班费,判决交通科技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差额4400元。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撰稿:刘姬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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