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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是兰州艾尔眼科医院的一名医生。他在起诉状中称,艾芬是一名新浪微博网络大V,拥有粉丝多达211万,在社交媒体有广泛的影响力。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24日,艾芬持续发布不实信息,捏造柯某某为假医生、假职称、非法行医等虚假事实,公然诽谤柯某某,还在微博附图中公布柯某某的工作经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等个人隐私内容,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微博发布了大量侮辱、诽谤的评论,其行为已经对柯某某的人格与名誉造成严重损毁,达到了诽谤罪的认定标准。

同时,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卢义杰还指出,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所谓浏览次数为“实际”浏览次数,且参照最高法典型案例,判断是否“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不能唯浏览量论;案涉微博的基调是客观陈述,多处采用探讨、商榷语气,主观意图不是诽谤他人,而是依法对行政机关、执业医师进行监督,被批评者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艾芬不存在诽谤罪罪证。

兰州中院认为,经审查,艾芬发布的微博信息被转发次数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认定为 “情节严重” 的数量标准。关于浏览数量,因无法排除有重复观看、行为人自己观看、网站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点击以及其他故意虚增点击量而产生浏览数量,故亦不能认定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柯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艾芬的行为存在其他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撰稿:宣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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